餐飲具直接接觸食品,其安全與食品安全密切相關,餐飲具集中消毒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范要求。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本條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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