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后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實踐中,物業服務費是以月為單位交納的,實際操作中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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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了房屋入住交接和物業管理兩個問題。 房屋買賣中的交付,從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是以產權證的登記和取得作為*終的交付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買賣雙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為驗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約定交付條件的一個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約定和規范,如要求開發商要在房屋交付時,向購房人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開發商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開發商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購房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既然房屋已經交付,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有關的物業管理費也理應交納,因為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物業公司有許多物業服務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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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雖然還未收房,但前期物業服務工作事實上已經展開,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也已經生效,而有關業主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一般會在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予以體現。 因城市、物業公司不同,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標準也有較大區別。 據小編了解,有的地方根據空置時長不同,收取不同比例的物業費,比如武漢市規定,如果開發商交房未入住,年的物業費按照70%的比例收取,以后足額收取;而成都則規定只要交房完成,業主需全額繳納物業費;還有的物業公司在收取筆物業費時會參考收房時的當年剩余天數,只收取部分比例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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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設單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業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等情況下,因買受人并未購買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業服務,故在此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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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管理費在房屋實際交付后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繳納。開發商按照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業主因某種原因未收房或未實際居住,不影響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 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三、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后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實踐中,物業服務費是以月為單位交納的,實際操作中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業主從開發商處接收房屋時起,業主就對房屋有實際占有、使用的權利,并享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至于業主由于某種原因未實際居住,不影響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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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部門稱:不管購房者去不去收,這個物業管理費從通知交房開始計算的。而且這個物業管理費是物業公司管理整個小區的物業。所以,不管購房者收房否,物業管理費都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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