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地,是指用于開展商業、旅游、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商業年限是從拿地時開始計算,*為40年。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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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為40年。
2、商業用地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
(1)需要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需要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需要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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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產權時間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時間,而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屋購買后,房屋產權就屬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有。
國家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限*為70年,商業用地*出讓年限為40年。40年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
根據《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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