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合同約定。 一般來說,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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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能退嗎?買房定金交多少?在多數情況下,商品房的購銷合同中都有定金內容條款,在購房定金協議,消費者作為購房者是支付定金一方,當事人一旦訂立了定金條款,就要受到該條款的約束。因此,消費者在訂立定金條款時,需要了解買房交定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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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下成了很多人都要考慮的問題,其實在買房時一般都可能遇到先交定金,再簽合同的情況,很多人在在交了定金后,可能要看到了好的,就想退房.那么其中的定金能不能退呢?接下來華律網的小編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為締結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合同是否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為履行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合同系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管是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此外,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罰金的.即因購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購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屬開發商違約,是要雙倍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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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同于作為預付款的訂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2個概念。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方無法收回付出的定金。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機可乘的。 如果你堅持是因為太吵就想退定,肯定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你當時下定時的現況就是這樣的,實現合同的前提并沒有改變。你單方面違約自然只好自己承擔損失了。 但你若對定單中未列明的條款,故意提出對方很難接受的要求,導致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簽不成合同,這是你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收回定金了。比如,你可以提出要等交房后再來付清房款,開發商不同意的話,你就可以要求退回定金;他不退你就可以訴訟至法院,很快就可以拿回來了。 做任何事還是以慎重為好。否則,自己心煩,給別人也制造了很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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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轉讓,有的開發商有意將預訂金寫為定金造成不退款,如發現“定”就要開發商簽上不夠房可退款。另外和開發商議退款 ,因為是認購書不是合同文本,理應該退也不存在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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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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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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