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經審批合格可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未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批單)的人員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具有長沙市城鎮常住戶口,未享受房改實物福利分房優惠政策的中低收入無房戶以及人均居住面積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未婚青年男25歲,女23歲以上)。 2.市政府批準的市政重點工程建設中的被拆遷居民家庭和政府組織實施的棚改項目的被拆遷居民家庭。 在街道辦事處先審核蓋章,然后由申購新房戶主的所在區政府或區房改辦提出審核意見并蓋章。 購房申請人辦理資格審核手續需持以下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一)夫婦雙方的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證件;(二)夫婦雙方身份證、結婚證;(三)現租住房的產權證明或*契約;(四)已核準蓋章后的表格(一式三份);(五)購房者雙方的技術職稱(中級以上)、職務(科級以上);(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證件。 到長沙市住房辦綜合科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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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長沙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包括:經濟適用房申請者擁有長沙市區5年以上常住城鎮戶口;經濟適用房申請者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長沙上年度城區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并且經濟適用房申請者家庭還應屬于無房家庭或者人均住房面積不高于12平米,對于年齡未滿30周歲的離異、喪偶、未婚居民,規定一律暫不能購買,但是如果居民離婚后滿5年的有特殊住房困難的經審核后可以購買;對于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待遇(含房改、集資、購買經濟適用房)的離婚人員原則上不能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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