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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
一、政策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二、申請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員,可以申請積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準分值的人員可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
一、《上海市居住證》申請積分的用人單位在某某網(避免涉嫌廣告)上進行單位網上注冊,根據表格內容真實填寫單位信息,注冊完成后,單位人事專員憑相關材料至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進行單位注冊審核。
二、單位注冊審核所需書面材料
1、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碼證磁卡原件;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意事項
1、外省市政府、企事業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等派出機構,不屬受理范圍;
2、未經批準的各類中介機構不能*注冊,如有上述情況,受理點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單位應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縣)受理點申報,不得跨區申報。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流程
1、來滬人員向現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2、來滬人員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積分模擬打分。
3、模擬積分分值滿足120分時,向所在單位提出積分申請。
4、未通過審核的用人單位,申請時應按照《申請積分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進行注冊審核。
5、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持證人進行網上注冊,并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注冊時將取得個人賬號和密碼,供今后持證人后續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
6、單位為持證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并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7、單位將持證人的申請積分相關材料遞交至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8、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并出具收件憑證。
9、受理點調閱申請人檔案,將學歷學位證書送專門機構驗證。調檔及學歷學位驗證后,進入審核程序。
10、積分核定完成后,將通過短信形式通知單位或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11、根據受理點通知的時間和*,單位人事專員持介紹信和有效身份證件或持證人持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積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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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一、政策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二、申請條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員,可以申請積分。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準分值的人員可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申請。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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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住證積分是必須委托用人單位申請的,個人沒法申請。
二:可以先在網上通過《居住證》積分模擬打分計算器模擬打分,達到標準分120分的,委托用人單位申請。
三:申請積分需要的材料包括: A:基本材料(必需提供):
1、單位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
2、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3、《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表格上加蓋單位公章);
4、持證人有效身份證件;
5、持證人戶籍證明(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頁的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
6、一年期及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合同離截止日期應還有2個月以上有效期】;
(1)事業單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單位提供勞動合同;
(2)通過具有人才派遣資質或勞務派遣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派遣的,還需提供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派遣協議、派遣崗位協議;
7、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非企業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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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實行居住證積分制度,總標準分值目前為120分;而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期間,在本市臨港地區工作并居住可獲20分的積分。目前上海形成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作為《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根據《試行辦法》規定,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請居住證積分;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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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積分。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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