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類是指在研究,分析各類土地的特點及他們之間的相同性和差異性的基礎上劃分土地類型,土地分類的目的是如實反映土地的利用現狀,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為科學管理提供根據.根據土地的特性及人們對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類系統.我國主要采用三種土地分類系統:一是土地自然分類系統,可以根據土地自然特性的差異性分類,也可以根據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類,還可以根據土地的自然綜合特性分類;二是土地評價分類系統,主要根據土地的經濟特性分類;三是土地利用分類系統,主要根據土地的綜合特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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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類是指在研究、分析各類土地的特點及他們之間的相同性和差異性的基礎上劃分土地類型,土地分類的目的是如實反映土地的利用現狀,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為科學管理提供根據.根據土地的特性及人們對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類系統.我國主要采用三種土地分類系統:一是土地自然分類系統,可以根據土地自然特性的差異性分類,也可以根據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類,還可以根據土地的自然綜合特性分類;二是土地評價分類系統,主要根據土地的經濟特性分類;三是土地利用分類系統,主要根據土地的綜合特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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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三級分類體系。
1.一級類設3個。即《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大類的界定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2.二級類設15個。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8個一級類中的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設的“其它農用地”等5個地類共同構成農用地;原城市土地分類的商服、工礦倉儲、公用設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個一級類及原來兩個分類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農村道路)和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水域中分離出來的水利建設用地等共8個地類構成了建設用地;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進入農用地、建設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構成未利用地。
3.三級地類設71個。是在原來兩個土地分類的二級地類基礎上調整、歸并、增設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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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確定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嚴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類學的要求,對土地利用現狀類型進行歸納和劃分。一是區分“類型”和“區域”,按照類型的性進行劃分,不依“區域”確定“類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經營特點、利用*和覆蓋特征四個主要指標進行分類,一級類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級類按經營特點、利用*和覆蓋特征進行續分,所采用的指標具有性;三是體現城鄉一體化原則,按照統一的指標,城鄉土地同時劃分,實現了土地分類的“全覆蓋”。這個分類系統既能與各部門使用的分類相銜接,又與時俱進,滿足當前和今后的需要,為土地管理和調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同時,還可根據管理和應用需要進行續分,開放性強。本分類系統能夠與以往的土地分類進行有效銜接。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采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6個二級類。其中一級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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