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進行的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2,原因: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
3,改革內容:
(1)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2)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
4,進展: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于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征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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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7年以來,筆者一直從事農村產權制度的學習實踐,教學和理論研究工作.記得1997年與中國農業大學許惠淵教授一起,參與指導了北京市豐富區萬泉寺村的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至今已經十年了.之后又參與和主持了一些課題,包括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革中的農民權益保護>,農業部重點項目<我國基層農機化組織股份合作制研究>,北京市科委課題<京郊鄉鎮產權多元化后農村經濟運作的特點與對策研究>,北京市教委人文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京效郊社區股份合作制度演進及規范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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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7年以來,筆者一直從事農村產權制度的學習實踐,教學和理論研究工作.記得1997年與中國農業大學許惠淵教授一起,參與指導了北京市豐富區萬泉寺村的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至今已經十年了.之后又參與和主持了一些課題,包括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革中的農民權益保護>,農業部重點項目<我國基層農機化組織股份合作制研究>,北京市科委課題<京郊鄉鎮產權多元化后農村經濟運作的特點與對策研究>,北京市教委人文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京效郊社區股份合作制度演進及規范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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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具體內容是什么啊?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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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經營性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路徑將農村非農集體建設用地與四荒地中以及部分可作農牧漁場開發的農業建設用地劃為一類,統稱為農村經營性土地,是因為這幾種集體土地都屬于經營性土地資產,其獨占性和排他性都比較弱,而其作為公益性甚至工商業性開發的市場價值或潛在市場價值則都比較高,易于推行集體產權按人均等化按份共有產權制度改革,也更有利于進行專業化經營管理以獲得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農村現有的土地資源中,農村集體經營性土地的開發利用能給農民帶去的比較利益顯然是的。這類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搞得越好,越符合市場經濟規則,就越能合理配置當地的土地資源,吸引中小企業*或聯營辦廠,促進當地土地、資本和勞動力的良性流動,獲得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而我們發展城鎮化,特別是發展中小城鎮,倘不從法律和政策上徹底解放農村集體經營性土地這個生產力,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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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違法建設=辦不了產權舊村改造建的是回遷樓或安置房=有規劃證=有土地證=有開工證,手續是合法的,但是限制購買人群,不允許進行商品房交易。如果開發商告訴你可以辦產權證,千萬不要信,具體內容在購房之前可以問問當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小心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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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
1、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
2、推動農村產權的流轉。具體目標是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
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本質
1、“還權賦能”:“還權”是把法律法規賦予農民的土地、房屋等要素的權益還給農民,恢復農民應有的自主權;“賦能”是讓農民擁有發揮自主權的能力,使農民成為改革的主體和市場的主體,通過改革實現農村產權要素資本化,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縮小城鄉差距,解決“三農”問題,加快城市化進程,推動城鄉同發展共繁榮。
2、“農民自主”: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確權頒證;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的,通過以村、組為單位的農民集體民主決策機制,妥善解決改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
三、堅持原則
1、堅持全面貫徹落實黨在農村基本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堅持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和現實,不斷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積極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推進農業經營*轉變。
2、堅持有效保護耕地資源。處理好耕地保護同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確保在耕地總量不減、質量不降的前提下,盤活農村閑置、未充分利用的土地資源,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流轉和集約利用。
3、堅持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對改革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保障集體資產、農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讓農民通過改革得到更多實惠,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4、堅持依法辦事、陽光操作。嚴格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陽光”操作,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參與,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確保改革全過程公開透明。堅持依法確權、登記和頒(換)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貴陽市村民住宅確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進行辦理。
5、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在充分發揮政府的政策引導、業務指導、監督管理職能的同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積極探索,大膽嘗試,提高農村資源要素的市場化運作程度。
6、堅持重點突破、分步實施。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結合區域實際,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做到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先易后難、重點突破,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工作,確保改革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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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產權問題:
一、農村房屋沒房產證引發三大難題目前,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這個證書只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明確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權。由于農村房屋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不僅影響了農村房屋財產權的實現,還引發了三大難題。首先,由農村房產引發的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和拆遷糾紛因沒有房產證,缺乏法律依據,很難處理。同時,房屋作為農民的固定資產,由于沒有獨立產權,不能作為貸款抵押物融資,“死”資產不能變成“活”資本。第三,由于村民住宅沒有獨立產權,不允許村民住宅流轉,形成空心村,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二、給農村房屋“房產證”不同于小產權房這一制度缺陷,既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因此,建立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給農村房屋產權發證已迫在眉睫。這不同于通常所說的小產權房。《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按照這一精神,要保障和實現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必須打破現有政策和法律對農民宅基地和住房進行流轉的限制和制約,明確村民房屋享有獨立產權,允許村民宅基地的使有權和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流轉。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參照城鎮房屋產權登記制度,結合農村實際,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與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權分開,建立農村住宅產權登記制度,明確農村住宅的獨立產權主體,賦予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同等的房屋產權政策,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一項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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