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農村住房無法抵押,主要是農村住房只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無房屋所有權證,即農村住房缺乏登記、確認制度,產權不明晰。由此看來農民辦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農村房屋需經房屋坐落土地所有權單位即村委會同意,而且,抵押人應該對抵押物擁有財產處置權,以共有財產作為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首先,所抵押的房屋應該經房屋權屬登記,取得由房地產登記機關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暫行辦法》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需要向房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申請書、有效身份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工程質量情況表、經備案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等文件。其次,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申請人應向房管部門提交抵押登記申請書以及抵押人、抵押權人的身份證,借款和抵押合同,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有爭議的或未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不得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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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房屋辦理抵押登記,限于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于宅基地,耕地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抵押的。抵押的程序
1.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2.對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評估
3.簽訂抵押合同
4.申請辦理抵押合同登記
5.辦理土地抵押登記證,基本上是這樣了,樓主,期望可以對你有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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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
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頒布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為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和《擔保法》,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現就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規定有這些: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應該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準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三、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四、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書面證明。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應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征用標準補償后轉為國有土地;征地費是否作為清償*等內容。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
五、抵押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需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六、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
七、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簽定后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4、抵押合同;
5、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報告;
6、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7、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經審核,不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
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抵押當事人。
九、經審核,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并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及土地使用證變更記事欄內除記錄抵押情況外,還應記錄是否在實現抵押時征為國有;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及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登記。十、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在簽訂后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十
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自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十
二、按規定的時間提出抵押設定、變更、注銷登記申請的,土地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十
三、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先辦理征地手續,將抵押土地轉為國有,然后再按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處置。十
四、處置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抵押人、抵押權人在抵押土地使用權處置后三十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價格影響因素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決定了在其進行抵押價格評估時應該考量復雜的影響因素,這就要求在估價時除應參照國有土地估價時的各種影響因素外,同時,還要充分考量其自身的因素,否則評估出的價格就不會是客觀公正的。增值幅度小且滯后不論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當由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后,都會發生增值,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增值和增值的數額都要小于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是由于國有土地從征用那個時點起,即發生兩個變化,,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變化;第二,土地使用性質發生了變化。而集體建設用地只是使用權發生變化,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集體土地增值滯后的原因是,國有土地從征地那天開始就意味著增值的開始。而集體建設用地,只有從決定建設那天才有增值的可能。它們增值額的差異在于所有權性質的差異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存在各種可變因素的影響。這些可變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穩定性相對較差;土地使用費不固定和程序不規范等等。變現的難度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拍賣時變現難易程度有明顯差別,表現在國有土地拍賣時,可一次性完成轉讓,程序和手續較為簡便,而集體土地使用權在進行拍賣時需經土地所有者同意,征為國有后方可轉讓,影響其變現速度;由于原占用集體土地的企業規模通常較小,開發使用條件較差,配套設施簡陋使獲得該土地者還需加大投入規模和重新整理土地,還需要增加*投入,勢必造成集體土地抵押價格出現較大反差。抵押要求嚴格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要求是應該經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其出具書面同意抵押證明,同時應載明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征用標準轉為國有土地,并應明確征地費用是否作為清償*等。試想一宗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未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時,就做了抵押,當拍賣土地時,由于土地所有者反對會形成土地糾紛,從而使抵押權人的經濟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證,,在進行抵押價格評估時不得不作為影響因素來考量并且努力降低這些風險,以求對換抵押權人的合法利益負責。使用期限對價格的影響這要從兩方面來分析,其
一:長期限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于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不象國有土地使用權那樣規范和健全,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期限很長,一旦國家給予規范,那么,原有的集體土地價格會大打折扣。其
二:有些集體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只有10年上下,這種短期限的使用權價格按土地使用期限確定價格時,價格風險性極大,由于,國有土地在使用期滿前三個月可以提出續期申請,使國有土地又一次有了增值機會,而短期限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要么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要么解除*關系,使土地的價格未卜,這是一種很大的風險因素。,在進行集體土地抵押價格評估時,一定要在考量了各種因素之后,嚴格進行使用年期修正,才能評估出合理的價格。上面談到的影響集體土地抵押價格的因素,應依照地區和條件的不同來確定,由于土地價格評估畢竟是經驗、技術和科學結合的結果,只有這樣才能評估出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價格。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所需材料
1.土地證原件1份
2.身份證復印件2份
3.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4.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原件3份
5.銀行主合同原件1份
6.估價委托書原件1份
7.估價委托函原件1份
8.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9.房產證復印件2份
10.房產他項權證復印件1份
11.房產評估報告復印件1份
12.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13.所在村同意抵押的證明復印件1份
14.董事會決議復印件1份
15.公司章程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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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四、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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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土地從所有制形式上分為兩大類,一是國有土地,也叫全民所有制土地;另一種是集體土地。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是公有制的。集體土地有兩大方面,包括耕地在內的農用地,以及集體建設用地。我國實行的是*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而集體建設用地則包括農民宅基地、集體公益性用地(如村集體管理用房、養老設施、道路等),以及村辦工廠等用地。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并不是分到每一戶擁有所有權,而是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村、村民小組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發證,就是要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一個集體經濟組織。而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相對應的組織或農戶個人是有使用權的,確權就是要明確其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流轉中,*前提和基礎的就是產權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就是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登記發證。只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土地才能合法流轉。[1]《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對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受當時條件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整體滯后,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還很低,已頒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這與中央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求不相適應。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這項工作的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2]《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確定了依法依規、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優先和全面覆蓋原則,即應該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法規推進;堅持將便民、利民、護民要求貫穿全過程,同時盡可能提高效率;在中央有關文件總體要求下,允許各地依照自身條件,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優先進行登記發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盡快完成綜合改革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和穩定需要。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2]。《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強化證書應用,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征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應該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該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后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應該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征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征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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