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閑置土地是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除應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特別要求,防止程序違法。收回閑置土地應遵循以下步驟:
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
二、對土地閑置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舉證申辯。
三、認定事實后,下發《收回土地使用權告知書》。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關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閑置土地已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四、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聽證權利;聽取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陳述和申辯。原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五、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六、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并送達原土地使用權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向社會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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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種分類*:
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分為:出讓、劃撥兩種*。
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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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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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使用權消滅的原因:
(1)存續期間屆滿。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3)土地滅失。
2、國有土地使用權消滅的后果
(1)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收回而消滅的,國家依照實際情況決定給予一定補償。
(2)國家提前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依照土地使用人已經使用的年限和開發、使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時,土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屬物由國家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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